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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增定受僱者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及薪資,依相關法令計算,未來女性勞工請求放「安胎假」,雇主將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並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安胎休養不影響考績

此外,現行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僅限適用受僱於五人以上公司的勞工,昨天初審通過取消人數規定,未來公司行號不分大小,��位勞工只要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每年都可以向雇主請求放七天以內的「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由於病假一年不能超過三十天,過去許多安胎婦女被迫離開職場,有必要修法解決,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但未來仍須有醫生診斷證明書,證實確有安胎必要者,才可以請休安胎假。

須有流產之虞為前提

王如玄還說,雇主可能擔心醫師開立安胎證明過於浮濫,勞工則怕醫師過於嚴苛,勞委會將與婦產科醫師學會溝通,醫師應該如何開立安胎證明,須以有流產之虞為前提。

勞委會今年五月已經修正通過「勞工請假規則」,將「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但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認為,「安胎假」不應視為病假,而且不該影響懷孕勞工的全勤獎金或考績,因此提案修法,藉此讓安胎婦女勞工受到同法第二十一條保障。

國民黨立委侯彩鳳指出,當年她生第一胎時,因為有狀況,婦產科醫生建議她臥床一個月,最後只好以停薪留職方式處理,因此高度肯定這項修法。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也強調自己三十年前一度懷有三子,最後只得一個,原因就是當時沒有安胎假的觀念;如果當年可以放安胎假,就不會發生憾事。她認為這項修法絕對比徵求獎勵生育百萬口號更具意義。



引用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03/78/2i9s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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