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本報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對於中科四期(二林)開發計畫,在該案行政救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進行。這件判決對台灣影響非常重大,值得從不同的角度詳析。在概念上,本案與最近六輕大火案、國光石化案、鴻海工安案性質並不相同,外界將諸多事件合在一起併同討論並不恰當,也會模糊了焦點。六輕與鴻海皆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國光石化尚未通過,屬於國家政策定位;而此案則為司法權直接介入經濟與環保拉鋸之首例。在此,我們先將本案視為一單純之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爭訟案件,再由此評論其中是非。

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都是經濟開發後期才衍生出來的價值與理念。早年的經濟發展經常沉迷於「人定勝天」的錯誤思惟,禿林竭澤只求無限制的所得增長,直至氣候變遷,臭氧破洞,家園滿目瘡痍,人類才逐漸興起悔不當初的環保覺醒。在這樣背景下,環保訴求似乎本身就帶有「糾正過度開發」的正當性,這已是世界先進國家的共同氛圍。但環保與開發之間的權重取捨究竟該何所依止,台灣社會迄今還網頁設計清楚的判準。

這一次中科的行政法院裁決之所以令行政當局捶胸頓足,倒不是因行政權被司法權侵犯,也不是行政院對中科經濟利益太過執著,而是在於本案裁決對「後續」(不只是中科園區)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太大,其衝擊可能遠甚於當年民進黨執政期間的核四停工案。細觀判決裁定書,我們不認為承審法官們理解其單一個案對整體投資環境之巨大影響。如所周知,核四停工就算帶有相當的環保訴求,其衝擊卻不止於「能源選擇」或「電力影響」,而在於此種政策反覆與不確定性,對於所有潛在投資者所產生的恐懼。整體而言,核四停工大大傷害了台灣的工商環境,而此次的行政法院裁定,其影響恐怕不止於此。

就判決內容而言,此次裁判在性質上其實是一個「假處分」,要求國科會在行政救濟終結判決確定前,凍結當前之開發狀態。依法論法,這樣的假處分裁定恐有兩個面向的瑕疵。首先,假處分在法律上為一對等權力,故在裁定之前,既要考量聲請人所主張之環境可能破壞所受損害,也要考量假處分所引發之現在及未來經濟損害。但是,判決書僅對聲請人所述之環境傷害多所描述,卻對於「類核四停工」之經濟損害幾乎不置一詞,顯有酌量失衡之瑕疵,也不符合假處分之對等原則。

此外,假處分雖與最終行政救濟無涉,卻顯然影響整個園區開發甚鉅。準此,法院假處分裁定,依比例原則亦應僅止於與聲請人所主張或有受損權益密切相關之汙染地區或生產活動,而不應將整個園區、所有活動都含糊包括在內,一律裁定停止開發。裁定書中一再強調環境受損難以回復原狀,但法官似乎不了解台灣投資信心與投資機會的脆弱,其難以回復的特性恐怕不亞於環境的損害。先前扁政府因龍潭購地弊案的牽拖,已經使一掛北科園區廠商(如台達電)中箭落馬;如今再加上中科,以後台灣的科學園區招商,不知還有何公信力?

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幾乎是大官庶民媒體評論者朗朗上口的話。但這「平衡」二字說來容易做來難,除要仔細評估各種實體數據,也要考量「類核四停工」之隱形衝擊。更重要的是,環保派與經發派都抓姦有一種「我所主張價值有道德正當性」的優越感,在先驗上就貶抑了對方的價值。一旦爭辯之一方有這樣的道德優越感,則所有的對話將會更為困難。

對於中科四期案,政府官員憂心忡忡,擔心好不容易燃起的一些經濟復甦火苗,就被一件個案判決完全顛覆。馬政府就算在兩岸關係、ECFA、FTA上突破再大,也不敵一、兩位法官「太超過」的裁決。看完此案判決書,馬總統也許會更加速司法改革的步伐,也更了解法學訓練以外通識教育的重要性。


引用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7/4/2an2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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