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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環保署指出,已將法院對於中科三期開發案的裁定書,轉寄給中科管理局,並要求中科管理局停工,範圍包括施工及已營運的部分。不過,環保署也說明,由於法院裁定引用的是行政程序法而非環評法,即使中科不停工,環保署也無法加以處罰。

中科三期、四期開發案遭法院相繼要求停工,不但讓已經投資或進駐園區的業者急的跳腳,也讓環保署備受質疑,環保署昨日下午舉行記者會說明。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處長葉俊宏強調,中科三期是否應該停工,應該由主管機關也就是國科會決定,不過,由於法院已經做成裁定,要求環保署轉知中科管理局停工,環保署已經依照法院要求,將相關裁定轉寄給中科管理局,並要求中科三期開發案停工。

葉俊宏說,環保署已經詢問法院,所謂的「停工範圍」該如何界定,法院則表示,凡是在環評範圍內的開發行為,包括施工及「營運」都是在必須停工的範圍內。

不過,葉俊宏也表示,由於法院的裁定是引用行政程序法第298條條文,而並沒有引用環評法要求中科三期停工,因此環保署只能照法院要求,轉達裁定書,至於中科如果不停工,環保署將無法引用環評法開罰。

葉俊宏說,法院目前採取的是假處份暫時狀態,環保團體提出的訴訟本文案還沒有審理,但如果未來法院真做出這樣(停工)的判決,環評否決權對國家來講就會變成一個最大不確定因素,恐怕將釀成災難,他並斷言,未來類似的案件勢必層出不窮,對國家是福是禍值得大家思考。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6/4/2aks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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